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致使投标人少于三人时,招标人能否以招标失败为由向其追责?

【案情简介】

 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招标人资格预审后,共有5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评审结束后,5家投标人均收到书面通知,招标人声称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20天,并相应延长银行保函的有效期。然而,有3家投标人的开户银行不同意延长保函的有效期。这3家投标人遂向招标人发函,拒绝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招标人遂以招标失败应由这3家投标人负责为由,向银行索偿保函金额,被银行拒绝。

【法律问题】

 三家投标人是否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致使招标失败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齐信说法】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间,是招标人为投标人要约所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投标有效期越长,招标人开展评标、定标、合同谈判等活动的时间就越宽松。但是,投标有效期越长,投标人潜在风险也越大,这些风险最终会体现在投标人的报价中。因此,招标人规定投标有效期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后确定。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及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第29条第2款规定:“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本案中,3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无须承担招标人招标失败的法律责任;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针对招标人的无理要求,投标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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