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将按揭房屋作价60万元售与孙某,并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剩余20万元按揭款由孙某承担,若孙某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款的,则孙某应承担按揭贷款的5‰每月赔偿给王某。后孙某又将该房作价65万元转让给刘某,并连续三个月没有归还银行的贷款。王某认为孙某违约,要求解除与孙某的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转手按揭房还款方式约定明确很重要
【齐信说法】
本案中,因合同中约定的较为清楚,孙某没有按时归还银行的贷款,系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孙某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实际。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一种是约定解除,即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94条规定情形的,守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本案孙某虽然属于违约方,但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孙某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其三个月未按期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并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且合同一旦解除势必会影响刘某的利益。故,王某主张解除与孙某的买卖合同的诉求是不合适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至于违约金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违约金的支付英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最高院司法解释认为,违约金的主张,不得超过造成的损失的130%。王某主张违约金金额需要综合其损失情况,由法官酌定。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