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监理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能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案情简介】

 乙公司承建甲公司一蔬菜批发基地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因甲公司工程设计调整,导致乙公司工程量增加。该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已得到监理单位的签字确认,但因甲公司代表的借故推脱,签证至今未获得建设单位的签字盖章。现工程已经竣工,在结算工程款时,甲公司不承认签证的效力,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法律问题】

 乙公司提供的签证是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如不可,乙公司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齐信说法】

 1、问题一涉及现场签证的效力。签证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设计变更、工程量或工期等问题签署的文件。因此,现场签证通常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以约定的方式确认。针对具体案件,现场签证的效力要看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具体约定。通常来说,现场签证除了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还应有建设单位的签字或者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的签字。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签字,只有监理单位的签字,就要看建设单位是否授权给监理单位,即建设单位授权予监理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则签证生效。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监理单位的职权一般在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一般是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的控制。由于现场签证经常涉及工程价款及工期的调整,一般约定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才可生效。

 因此,本案中,如果该监理单位没有获得甲公司的特别授权,则乙公司提供的签证无效,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对于问题二,如果该签证涉及的事项确实发生,且有其他证据证明,乙公司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及结算时提出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非过错方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即,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有签证的,依签证;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确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因此,本案中,即使签证无效及甲公司不承认工程量的增加,乙公司仍可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工程量的实际发生,并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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