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将在建工程抵押给该工程承包人之外的其他承包人,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在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本工程承包人的权利无法实现?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承建施工。现该工程即将竣工,但甲公司未能依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在催款过程中得知,甲公司因财务问题,已将该工程抵押给其他承包人,且已履行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问题】

 甲公司将在建工程抵押给乙公司之外的其他承包人,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影响乙公司实现工程价款的权利?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外的其他承包人之间的抵押行为,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合法有效。况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甲公司的行为并未作出禁止规定。

 其次,乙公司实现工程价款的权利不受影响。《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甲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向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为保证乙公司工程价款请求权能够实现,《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乙公司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结合本案例,《合同法》第286条赋予乙公司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实现上优于抵押权。

 综上,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外的其他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上设定抵押权,但乙公司对该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其他承包人抵押权的实现。也即,甲公司不支付工程价款,乙公司可通过折价或者拍卖的形式对该工程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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