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案情简介】

 周某2002年开始至2006年间,受聘为北京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周某向A公司隐瞒其为另一家服装加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周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多笔加工合同,其中,2005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加工款59万多元,利润为15万多,利润率为26.5%;2006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加工款23万多元,按26.5%的利润率计算,B公司获利6万多,两年间B公司共获利22万元。后来周某离职,一个偶然的机会A公司才得知周某过去为B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非常生气,觉得自己被骗了,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法律问题】

 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

【齐信说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周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法定义务,即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禁止董事本人与公司进行交易。A公司可以董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将违法取得的收入22万元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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