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受乙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委托,进行某商住小区建筑设计,该设计包括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在内的全部工程设计,并且设计进度根据项目分成四期。2015年4月,甲乙双方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付款进度、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定金60万元,在甲公司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及第一期施工设计图且通过审查后,乙公司却不依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支付第二次设计费用。
在甲公司多次催讨拖欠设计款未果后,乙公司却以设计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问题】
甲乙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乙公司应按何种标准向甲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齐信说法】
1、本案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我们认为,本案乙公司因未履行招标程序即同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况且所设计的“商品住宅”属于“公用事业”范围,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也即,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本案中,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价款进行结算设计费用。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甲公司设计成果已交付予乙公司并通过审查,显然无法采取返还的方式使之恢复到签约前。故此,只能采取“折价补偿”的形式。现实中“折价补偿”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进行,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设计价款,但由于发包人的强势地位,当前设计收费市场价格大多低于国家标准,采取鉴定的方式将会造成设计费用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该种方式已严重背离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意愿,并不可取。另一种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结算,该标准本身体现了甲乙双方签约时的真实意思,采取合同约定的形式结算,无疑更加公平、经济。此外,该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应地体现。
据此,我们认为,施工合同与设计合同本质上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都是承包人将自身劳动物化为价值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理论与实务角度都可以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指导作用。因此,甲乙双方在此种情形下,仍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支付设计价款进行结算,无疑为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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