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遭辞退,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电视大学专科学历的彭先生在向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提交履历时弄虚作假,使自己摇身成了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生。2005年11月,彭先生成功应聘入该公司担任营业部部长,月薪人民币8000元。2007年9月,公司发现后,以彭先生申报的履历有假、所提供的上海财经大学本科学历是伪造的为由解除了与彭先生的。2007年9月,彭先生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1.2万余元作为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公司向彭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彭先生2005年应聘时向公司提供虚假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问题】

 学历造假遭辞退,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齐信说法】

 求职过程中,简历作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伪造学历,二是虚构经历。所谓学历作假,一般是指低端劳动者没有学历而伪造学历、低学历而伪造高学历、此学历而伪造彼学历等;所谓虚构经历,一般是指中高端劳动者没有某种经历或经验而进行虚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劳动者的简历作假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什么是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如果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缔约告知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以满足需求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违反了缔约告知义务,则可能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实情,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当中,彭先生应聘时向公司提供伪造的上海财经大学的本科学历,致使公司与其签订待遇优厚的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彭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在本案中,彭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谁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报酬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有何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效果:1.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五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在本案中,公司可以与彭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2.赔偿责任的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假设公司能够证明彭先生给其造成损害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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