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乙公司承包甲公司一楼盘的施工项目,为赶工期,乙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基于多方面的原因,甲公司欲解除合同,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违反《建筑法》第64条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法律问题】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筑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监管的一种行政手段,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建设或者施工条件,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另外,《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后才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当中也没有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因此,法律关于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非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施工许可证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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