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发包方A公司与无资质的个人李某签订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A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工程款和增加的费用,且支付的工程款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之后,李某将该工程转包给第三方B公司,双方签订的是开口合同。现第三方B公司起诉发包方A公司与转包方李某,请问:该工程款应如何结算?是否按开口合同结算?发包方A公司多付的款项能否要求返还?
【法律问题】
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第三方起诉发包方时,工程款如何结算?
【齐信说法】
本案中,无资质的李某为转包方,第三方B公司为转承包方,同时B公司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此,第三方B公司有权将发包方A公司与转包方个人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
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需明确的是,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严格区分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包括总包人和分包人,但实际施工人不在此范围内。也即,本案中,李某作为承包方,可依照《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请求发包方A公司参照与其签订的合同来支付价款,实际施工人B公司则无权直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参照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之间的转包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第三方B公司只能依据《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起诉发包方A公司和无资质的李某,就自己完成的工程要求据实结算或者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确定的“无效合同,质量合格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参照转包合同结算,发包方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确定价款的依据为:与无资质的李某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
据此,第三方B公司起诉时,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方李某结算工程价款;发包方A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可要求无资质的李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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