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乙公司经招标获得甲公司一栋楼房的承建权,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期限内,乙公司作为承包方并未施工。其后,甲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工程建筑面积由10000平方米变为1000平方米,造价由1000万元变为100万元)。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仅约定甲方违约时,应向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如此,乙公司索赔的损失范围如何确定?
【法律问题】
发包方(甲方)对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后,建筑面积减少,承包方(乙方)可以提出哪些索赔损失?
【齐信说法】
按照当前较为规范的做法,甲乙双方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对部分可预见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但具体到本案中,甲乙双方并没有对甲方将工程项目进行调整后造成乙方的损失,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于此,仅能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则性地分析乙方可向甲方索赔的损失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乙方可向甲方索赔的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
结合本案,乙方作为承包方可向作为发包方的甲方索赔损失的范围为:乙方为履行之前的工程项目和调整后的工程项目所额外支付的费用;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准备方面由于甲方调整建筑面积而导致部分机械和建筑材料不能使用的损失;该项目调整前与调整后乙方预期利润的差额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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