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13日17时11分,顾某驾驶小车与直行的由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构成九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顾某的哥哥顾某某,但该车自购买之日起一直由顾某使用,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律问题】
名义登记车主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顾某某作为车主,其未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损失责任。
理由如下:

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将车辆交与其弟弟顾某使用,该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此作为认定顾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的依据。由于在本次事故中车辆驾驶人顾某具有相应驾驶资格,所驾驶的车辆也不存在安全隐患,故顾某某作为车辆登记车主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顾某某对其所有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救济,故顾某某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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