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内协议的效力?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丁某(男)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领取结婚证,2013年1月生育一女,婚后感情一度尚可,但是后来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11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随自己生活,被告依法贴补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他同意,但是要求孩子要随被告生活,同时提交了一份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签订的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以后如果离婚的话,小孩随男方生活”。
【问题咨询】
论婚内协议的效力?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对此协议应做扩大解释,应当包括“婚内协议”,因为此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足够的认知协议带来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故即使是婚内对小孩的抚养作出的协议也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其是涉及到特殊主体的身份关系,立法的总体原则还是以切实保护子女的利益为主,所以如果在母方有证据证明小孩随父方生活不利于小孩健康生活的情况下,即使确定了协议的效力,也应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从法律原则出发判令小孩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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