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占有之诉?

【案情简介】
1994年间,甲某在黄河大堤内侧开垦了一小片黄河河水冲积土地,并开始种植庄稼。2006年左右,开始在该土地上种植杨树,于2014年砍伐过一次、2014年至2016年间,先后种植了200多棵树,2016年,乙某以该片土地归其所有为由,指使他人用铁锨或者直接用手拔出杨树122棵。“对于该122棵树木的损失,经评估鉴定,树木价值及使用收益的价值为人民币22926元,甲某支付鉴定费6000元。随即甲某提起诉讼,要求乙某赔偿该项损失。
【法律问题】
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占有之诉?
【齐信说法】
物权法上的占有保护制度,并不区别占有的性质问题,它着重保护、规制的是占有的这么一种状态,法律设置占有制度,最核心的目的和价值就是为了避免发生英国法哲学家霍布斯所提出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举一个较为极端一点的例子,某小偷偷了他人一块玉石挂在脖项,小偷就取得了这块玉石的占有权,任何人都不能以玉石是小偷偷来的为由以任何形式夺取而据为己有。否则,该小偷就可以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请求法律保护。至于以后该小偷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及玉石如何处置,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自有其他法律程序来评判。所以说,小偷的占有法律都要保护。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小偷的占有固然属非法占有,你侵夺他的玉石同样也是非法占有。别人再以类似的理由侵夺你的占有怎么办?霍布斯所担心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就这样发生了。
显然,占有制度所重点保护的是占有的这么一种状态,究其实质,就是对社会秩序,特别是经济、财产秩序予以强力规范与保护,秩序,这个位于第三位阶的法律价值,才是该制度保护的意旨所在。所以,对于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方面的权利的争议,要严格依照正当、合法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任何人都必须一体遵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不然的话,人人就可以以他人财产来源不合法为由而暴力据为己有,那时,人们就会无法无天,打砸抢横行,社会秩序混乱不堪、陷入无政府状态,发生”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最终结果就是谁拳大胳膊粗谁就会可能成为首富。这显然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不能容忍、接受的事情。

所以,占有制度的最本质属性有两个,一个是对社会秩序的保护,这个是首要目的;第二,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状态。对这两个属性理解了,占有制度的理解才算真正到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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