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承租张某的门面房一间用于经营,租赁期限届满前,李某向张某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该房,张某表示同意。后两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天给付房屋价款15万元,另5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并约定待房款全部付清后共同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于当日给付张某15万元。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受雷电击而引发火灾,致房屋及室内物品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张某索要自己已支付的15万元房款,但张某不仅不返还已收取的15万元,还要求李某给付所欠的另5万元房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本案中火灾导致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齐信说法】
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中,李某和张某已经达成买卖房屋的合意,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李某亦给付了部分房款,但因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我们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双方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由于李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承租了该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规定,该房屋已经交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房屋因受雷击而起火所造成的损失发生在交付以后,因此房屋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李某来承担。同时,李某拖欠的房款5万元也应当支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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