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委托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陈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被告马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被告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所驾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陈某经医院诊断:左股骨中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侧肋骨骨两侧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伤。2017年2月,南通某司法鉴定接受原告陈某的单方委托对其伤残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陈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后目前遗留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方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剥夺了其参与鉴定的权利,要求启动重新鉴定。
【法律问题】
单方委托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单方委托并非启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只有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确有瑕疵、错误或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启动。

尽管单方委托存在一些弊端,比如鉴定机构和申请人有无关联,鉴定机构的资质及能力,鉴定材料的真实性等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有失公允,但却不能因此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全部持否定态度。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是否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有相应的规定。只有在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争议,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对于受害人单方委托形成的伤残鉴定意见,只要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手段无明显瑕疵,鉴定依据充分且程序正当,对此鉴定意见就应当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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