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作为买受人与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买受人应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房款,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2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5日付清购房款,并于2015年5月领取案涉房屋的钥匙。因案涉房产没有验收合格,水电等设施不通,无法入住。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万余元。
【法律问题】
本案原告已取得房屋钥匙,能否认定为案涉房屋已经交付?被告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原告虽然已经取得房屋钥匙,但案涉房屋不能视为已经合法交付,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理由如下: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支付购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房屋。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故案涉房屋并不符合法定及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即便原告已经取得钥匙,也不能视为案涉房屋已经合法交付。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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