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5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审理中查明:经调阅承建档案,涉案工程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问题】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涉案合同应为有效。理由如下:
1.有无取得规划许可证并非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依据。民事行为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在承包人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合同行为属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应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均未就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有无取得规划许可证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本案原告具有施工资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规划许可证属行政许可范畴,不必然影响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均为行政许可范畴,涉案工程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被告在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不必然损害国家利益。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项目建设确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或者拆除,从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看出,未取得规划许可属于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相应处罚的方式对建设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而不必然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私法行为效力。
综上,应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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