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王某于1983年6月结婚,1985年7月生育一子王甲。王甲五岁时,陈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王甲由陈某抚养。但由于离婚后不久,陈某就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有限徒刑3年,王甲遂由王某带回抚养,直至成人。陈某现年58周岁,原本身体健康,也能赚些钱维持生活,但近年来,陈某因胃出血多次至医院抢救,因无力支付医药费,每次都是病情有所缓解就偷偷出院,目前尚欠医院不少医疗费。村干部多次与王甲沟通,王甲都不予理睬,称父亲未抚养他,他没有理由支付赡养费。而经医院诊断,陈某罹患胃癌可能性较大,需要进一步检查后才能确诊。陈某无奈将在无锡一家公司上班的王甲诉至法院,要求王甲给付包括生活费、护理费及医疗费在内的赡养费。
【法律问题】
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未年满60周岁,能否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陈某虽未年满60周岁,但目前确实生活困难,应适当先支持部分赡养费用于陈某的治疗和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某作为一名父亲未尽到对王甲的抚养义务,这是值得批评之处。但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为前提。因此,王甲以其父未尽抚养义务未有而拒绝支付赡养费缺乏法律依据。
陈某虽未年满60周岁,但目前确实身体不适,需进一步检查确诊,但却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且无其他主要生活来源,生活确实困难,而王甲具备赡养父亲的能力,因此,陈某诉请王甲给付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考虑到陈某目前的病情尚未确诊,后续的治疗情况及陈某的劳动能力都处于不确定状态,故结合陈某检查需支出的费用情况,应判决由王甲先一次性支付陈某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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