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陆民、李沛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民与胡雪通过QQ相识并发展为男女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自愿分手,分手当天,陆民自其个人账户分两次向胡雪转账共计100000元。其后,李沛知晓了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陆民被胡雪骗钱100000元,且胡雪嫌钱少,一直骚扰他们夫妻;陆民亦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情人胡雪敲诈了100000元。因多次沟通未果,陆民、李沛诉至法院要求胡雪返还100000元。
【法律问题】
夫妻联手告“小三”,“分手费”是否应当返还?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对于本案“分手费”,应当没收,理由如下:一、本案原告李沛系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而原告陆民及被告胡雪则是实施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有过错方。若判决被告返还该10万元,则意味着作为过错方的陆民不需要为其错误的行为付出任何代价;若判决被告不返还该财产,或者仅返还部分财产,亦或是裁定驳回起诉,则意味着被告胡雪实际从该不正当关系中获得了利益。法院裁判应当对社会价值起到正面引领作用,不应为不正当行为提供养分,而上述几种裁判均会形成不良社会导向。二、两原告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远远超过10万元,没收该“分手费”并不必然损害其妻子李沛的合法权益,原告李沛亦可通过其他途径从陆民处获得权利救济;三、陆民与胡雪的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其行为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危害性,该10万元于陆民而言属不法支出,于胡雪而言亦属非法所得,应予没收。综上,在两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夫妻中无过错一方尚有获得救济的途径,减少10万元并不必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没收该分手费,具有一定的惩戒性,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社会价值具有正面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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