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建国与黄珊珊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由周建国购买黄珊珊的房屋一套。在签订协议后,周建国向黄珊珊交付定金2万元。周建国为保障交易安全,向相关部门了解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时发现,黄珊珊隐瞒了其预要购买的房屋尚有贷款未能归还的情况,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黄珊珊双倍返还定金。黄珊珊辩称其亦同意解除该契约,但因周建国违反约定未按期缴纳购房款且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法律问题】
其中定金是否应双倍返还?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周建国为给付定金的一方,黄珊珊系收受定金的一方。双方于2016年11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法院照准。虽然该契约中周建国已对黄珊珊所要出售的房屋作了充分了解,但是未能对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这一主要条款加以明示。因黄珊珊未能尽解释说明义务,导致周建国具有了要求解除该契约的理由并成为可能。周建国作为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契约签订时未能对案涉房屋的状况加以考证,亦存在疏漏之处。故,综合衡量,由黄珊珊返还周建国已付的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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