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D建筑公司承包了某栋楼建设工程后,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田某具体施工,田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李某的雇员龚某在使用手持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后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李某(雇主)赔偿龚某84709.29元,田某与D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李某(雇主)未履行给付义务,龚某申请法院执行,田某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现田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追偿。
【法律问题】
田某能否向李某全额追偿?
【齐信说法】
认为发包人不可以全额追偿。理由是发包人存在选任过错,实际上与雇主形成共同侵权,其履行赔偿义务也是基于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不可以全额向雇主追偿。
在雇佣受损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雇主有无过错,法律都规定雇主承担责任。而发包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发包人存在过错,其就与雇主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发包人与雇主应当共同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发包人履行的赔偿义务并不是先行垫付行为,而是基于共同侵权的赔偿。这不同于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保证人的追偿,保证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一种非终局责任,因为保证责任相对于主债权是一种从属权利,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偿还债务的终局责任仍然在债务人,故保证人承担给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
在本案中中,D建筑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田某,D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田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劳务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田某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D建筑公司、田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田某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主李某全额追偿,就等于把终局赔偿责任都落在雇主李某身上,存在选任过错的D建筑公司、田某最终却不要承担赔偿义务,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田某不能向李某全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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