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为雇主家干活受伤,她的损失谁来担?

【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做加工羊肉买卖生意,2015年农历九月底,被告周某委托其母亲阮某雇请原告卢某(出生于1956年3月)到其家中帮忙做事,按天结算,每天60元。2016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原告卢某受被告母亲阮某指示与其一同到何柳村缪某的粮食加工厂加工粮食(加工的粮食系被告周某家的),在加工粮食过程中原告卢某右手被加工粮食的机器致伤,因被告周某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辩称:第一,被告并非长期受雇与被告,被告仅仅是在做羊肉生意比较繁忙时才会雇请原告,且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前往内蒙古之前,就口头回绝原告,不再雇请原告,事故发生之前原告的工资全部发给了原告。事发当日,被告并不在家里,更不知晓当时发生的事情;第二,原告所受伤害即使是在雇佣时间内发生,但原告所受伤害的地点和工作范围并非是双方雇佣活动中的地点和工作范围;第三,事故发生地点,更不是本案被告指派原告所去,其磨粮工作也非被告指派,事实上是原告出于帮助案外人阮某前往磨坊磨粮。如此可见,原告受伤是发生在原告与案外人阮某帮工关系存续期间,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而造成,并不是与被告雇佣活动存续期间发生的,综上,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法律问题】
六旬老太为雇主家干活受伤,她的损失谁来担?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本案应认定原告受伤发生在雇佣活动中,故被告周某需要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辩称其在2016年4月15日之前口头回绝原告,不再雇请原告,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其在庭审中也陈述2016年4月15日之后原告仍经常在其家里干活,且事实上被告也将原告受伤之前的工资发放给了原告,故事故发生仍在原被告雇佣期间;
第二,被告辩称原告受伤非在双方雇佣的地点和范围之内,而被告未有证据证明雇请原告所做事务特指羊肉加工,且对工作地点和工作范围双方并无约定,农村实践中个人之间雇请内容的宽泛性更符合农村习俗;
第三,被告辩称原告与案外人阮某之间形成帮工关系,笔者认为,阮某系被告周某的母亲,被告本来就是委托阮某雇请原告干活的,原告去加工粮食也是阮某所指示,所加工粮食系被告家的,阮某与被告系同一家庭成员,被告未有证据证明阮某指示原告加工粮食为完全个人行为,故原告是受被告母亲指示加工粮食,所加工粮食又系被告家的,原、被告之间本来就存在雇佣关系,故应认定原告受伤系发生在雇佣活动中。

因此综合以上三点,被告周某应当赔偿原告卢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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