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并结婚生子,婚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一套,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高某将其所占房产份额赠与被告张某。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张某多次督促原告张某前往房产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但原告高某迟迟未予配合,且原告高某以该赠与行为导致其无处居住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向被告张某赠与房产份额之行为无效。
【法律问题】
夫妻协议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
【齐信说法】

一、我国《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财产赠与另一方,该财产协议本质上是财产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财产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也不存在不得撤销赠与的其他法定情形的,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行驶任意撤销权。二、夫妻之间的赠与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关系,如果基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达成的赠与财产协议,显然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一旦双方登记离婚,赠与人无权再行使赠与行为的任意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思路,在双方登记离婚后,对于原告高某请求撤销基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达成的赠与财产协议,法院应判决驳回其提起的撤销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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