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王某于2013年3月在扬州京华城小区购买房屋一套,面积128平方米,所有权证中记载的共有情况为王某所有。2013年8月,王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9月22日,经鑫金楼房产中介服务介绍,陈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陈某,房屋成交总价为1188000元。之后,陈某将房款交付了王某,王某将房屋交付给陈某使用,但因故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陈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齐信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是陈某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也就是履行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法院在判决王某应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时,当然需要审查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现在的问题是第三人陈某有理由依赖公信原则对房产部门登记为王某所有的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并无理由要求陈某去查询该房屋实际是王某与哪些人存在共有关系,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该房屋是否归属哪一方。否则,房产部门的房屋登记行为就毫无意义,更不能实现公信之目的。陈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要具备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交易标的合法,合同成立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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