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分包,审计结算该不该算分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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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分包商分包,审计结算该不该算分包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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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者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界定,我们认为根据工程实务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把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为,建设单位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或者直接选定分包商。但是被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承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在当事人对分包工程的价款结算没有例外约定的情况下,审计结算时应当将该分包部分的费用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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