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人的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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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的优先权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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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探矿权人享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及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上述规定赋予了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国土资源部于2000年发布实施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其勘查作业区内申请采矿权的,矿业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第十六条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国土资源部2006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探矿权人获得勘查作业区内采矿权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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