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河南省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内乡县拖修厂内部分商品楼的建设,在商品楼未完工交付的情况下,将该商品房五楼一套单元房的钥匙交付于购房户靳某,由被告靳某进行室内装修。2006年11月14日,靳某在封某的家具城购买部分家具后,封某指派其雇员范某负责将家具送往该指定地点并安装。在搬运家具的过程中,由于该商品楼没有安装楼梯防护栏,范某不幸从五楼坠下身亡。为此,范某的亲属周A、周B、范A和将前述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20725元。
【法律问题】
本案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范围?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被告封某作为雇主,对雇员范某的人身安全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和保护责任,故原告方要求被告封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建公司应对所建房屋的施工及安全负责,在未进行验收、交付使用,且未安装楼梯防护栏的情况下即允许住户进入工地搬运家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范某坠楼身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靳某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对造成范某身亡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死者范某在该商品楼未安装防护栏和楼梯的情况下搬运家具,也有明显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关于赔偿份额,被告封某承担40%,被告二建公司承担30%,被告靳某承担5%,原告方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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