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甲企业(发包方)与乙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未完全履行完毕即停止。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结算,在审理中,发现甲方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问题】
建设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违章建筑不予分配确定的精神,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但是,法院可能对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要求支付价款的案子不予受理,当然具体如何处理有待于司法实践来解决。
由于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属于违章建筑,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会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虽然法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由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也就无法进行竣工结算。并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违章建筑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很可能不予受理,这就使得这类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

问题中所述的情况是,在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因此,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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