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企业(发包方)与乙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纠纷,工程未完全履行完毕即停止。乙方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律规定结算,在审理中,发现甲方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问题】
建设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1关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转让合同的效力确定所体现的精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该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施工合同应该无效;如果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2)的精神应该在一审起诉前取得),应该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志。如果建设单位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推定建设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就是正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无论该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还是国家,必将导致该建设工程侵害了他人获国家的权益。《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时,如果施工单位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那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构成欺诈;如果施工单位知道建设单位没有土地使用权依然与其订立施工合同,那么构成共同串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因此,建设单位如果自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无效。
同时,有时当事人虽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由于当时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足额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此时,建设单位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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