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目前浙江的建筑企业普遍采用内部承包的形式,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但总公司或母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并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和对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施工和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负责。
【法律问题】
企业内部的承包形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转包?
【齐信说法】
浙江模式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现在很多地方的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的时候,就是采取的这种方式,即由总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后交给下属分公司来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内部承包方式。
总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后,把全部工程的施工和管理交给分公司来做。要分析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首先应该界定这种内部承包的方式是否属于转包,其次要分析内部承包中分公司是否属于借用资质。对于转包我国法律是禁止的,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要界定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这种内部承包方式是否属于转包,关键要看分公司是否属于“第三人”或他人。也就是说分公司是否能视为总公司之外独立人格。答案是明显的,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权利与义务均为总公司来承担。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我们认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这种内部承包方式,并不是《合同法》和《建筑法》意义上的转包。
对于借用资质,也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我国《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也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这种内部承包不属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借用资质的情况。《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的是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也就是说只有实际施工人才存在借用资质的问题(其他应该属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没有资质和超越资质的情况),而问题所述的分公司显然不属于《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的范畴(对实际施工人的含义在后面的问题中有详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界定的实际施工人是存在于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施工合同中。而前面已经分析了,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不属于转包,显然也不属于分包了,当然更不是违法分包。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问题相熟的分公司不属于借用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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