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999年10月建造商筑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价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适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0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法律问题】
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因此无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从不动产的特性看,房屋所有权证只是证明所有权归属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已,并不是房屋本身。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一定拥有该房屋。因此,有无房产证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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