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价款,是否应当额外支付利息?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刘某为一家单位做了一个工程七万元,工程完成后该单位推脱没时间验收,每次催要工程款都拖延时间。现在该单位已经拖欠刘某工程款两年多,总是拖着不给,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支付相应的额外利息。
      【法律问题】
      拖欠工程价款后,是否应当就拖欠的价款支付额外的利息?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是按工程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
      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这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履行情况把工程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使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因此拖欠工程价款,应当额外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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