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家发展商(发包人)与一家施工企业(承包人)于2003年初签订了一口价包干的施工承包合同。但是在2003年底因钢材涨价,施工单位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遭到发展商的拒绝,结果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和交付。
【法律问题】
施工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建设方拒绝补偿材料差价,施工方是否有权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齐信说法】
合同约定的是一口价包干,根据1999年版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同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因此,施工单位能否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要看材料涨价是否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如果材料涨价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那么,材料涨价带来的损失应该由承包人来承担,也即,施工单位无权要求发展商补偿材料差价。此时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就是违约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针对这种情况,发展商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材料,然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者同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相反,如果材料涨价不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那么,依据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2款的规定,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发展商按照专用条款内约定的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调整。此时,如果发展商拒绝调整,那么,依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承包人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发展商拒绝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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