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英于2010年3月20日与店主章某云的岳父涂某贤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合同约定了租期从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0日止以及刘某英在租期内无权转租等内容。2011年2月,袁某生得知刘某英承租的店面要转让,便于2011年3月6日与刘某英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刘某英将店面的经营权转让给袁某生等事宜,但未约定租期;袁某生支付给刘某英转让费3.85万元。2011年4月,因合同到期,店主章某云要求收回店面,遂起诉袁某生,要求袁某生搬出店面并赔偿相关损失。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袁某生与刘某英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判令袁某生搬出店面,并按每月680元租金支付给章某云。袁某生在该店内从2011年3月经营至2012年1月。
袁某生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英返还转让费3.8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袁某生支付给刘某英的店面转让费在转租合同无效后应该如何分担?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刘某英收取的转让费应予以返还,袁某生和刘某英应共同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关于店面转让费的性质,有装饰装修费用,对未到期房屋使用权升值的费用和垄断利润三种观点。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店面转让费是何种性质的费用,还是包含多种不同性质费用的复杂集合,导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
首先,应当区分店面转让费用的性质,即该费用具体包含有哪些项目。根据市场形成的惯例,该费用一般包含房屋装饰装修费用、承租人长期在该房屋经营形成的商业价值、承租人先行占有房屋的垄断利润及优先承租权等多种不同性质的费用集合体,而不同性质的费用有不同的处理原则。
其次,应根据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该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如果该费用包含多种性质的费用,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承担该费用的前提是享有了该费用所带来的一定的价值,而承租店面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经营活动,这就要求次承租人在转租的店面内进行了经营活动,故次承租人在转租店面内经营时间的长短是确定转让费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比例的主要因素。
原告袁某生与被告刘某英签订的转让协议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英收取的3.85万元转让费因合同无效而导致其取得该款没有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同时,袁某生在与刘某英协商租赁该房屋时,应当了解房屋的权属及刘某英有无转让权,因其疏忽没有了解,袁某生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英明知自己无转租权而进行转租并收取转让费,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袁某生已经营了约10个月,酌定由其承担30%的责任为宜。袁某生要求刘某英赔偿损失,但未提供任何损失证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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