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建设单位经营存在欺诈,承包方是否可以因此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案情简介】

甲公司承建的一私立医院的门诊楼项目,合同约定甲方要垫资,现在刚进场施工不久,该医院就因存在大量弄虚作假,欺骗病人等行为而被报纸、电视、网站曝光。从报道可以看出该院从院长到医生的所谓的称号、荣誉、头衔全是假的,将小病说成大病,将没病说成有病欺骗病人。经曝光后,医院经营不好。甲公司以不安履行抗辩权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法律问题】

甲公司能否申请解除合同?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甲公司目前不能以不安抗辩权直接要求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作为承包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可以直接以不安抗辩权来申请人民法院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规定在《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适用这一条时要注意,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具有确切的证据,而不是猜测或随意推断。从问题所述的情况来看,该家医院确实存在经营情况严重恶化和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但报纸、电视、网站的报道只能作为一种传来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也就是说,报纸、电视、网站报道的内容并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如果要提起不安抗辩权仅仅凭报纸、电视、网站的报道是不够的,还应该另外在搜集其他的证据。

即使在不安抗辩权成立的前提下,承包人也不能直接以不安抗辩权来主张解除合同。因为法条中讲的“中止”而不是终止。中止是暂停即停工,而解除合同则是终止合同。因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承包人的解除权来看,只有在发包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承包人才有权解除合同:(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而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承包人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这时按照《合同法》第69条规定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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