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编办等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20120801]

(卫医管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厅局、编办、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各计划单列市医改领导小组、卫生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医管发〔2010〕20号),为在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的基础上,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经商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

(一)破除以药补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以下简称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发挥医保的补偿和控费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加强付费总额控制,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要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加强对诊疗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各地要积极推行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机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加快步伐、加大力度推进支付方式改革。

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要在价格调整方面给予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一定自主权。

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补助等。

(二)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医疗服务监管职能与医疗机构举办职能。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推进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完善院长选拔、任用、考核、薪酬、奖惩等制度。开展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不断提高院长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对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国家层面制订意见,指导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体现医院服务能力、运行绩效、患者满意度等,将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平均收入水平等挂钩,促进医院持续改善服务、提高效率。2012年所有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制订绩效考核方案,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以改革促发展,大力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医院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发挥医疗保险补偿和控费作用。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结合县域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和县级医院实际水平,有计划地开展支援工作,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对口支援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积极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机制。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政府在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县级医院每年选派不少于3名医师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机构准入条件。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加强专科建设。

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批通过改革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

(一)继续推行便民惠民措施,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巩固便民惠民措施成果。继续推进“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开展预约诊疗活动,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广泛开展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预约挂号工作,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优化门急诊服务和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和自助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全国有条件的三级医院普遍开展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充实门诊力量。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全国所有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60%以上的病房,三级甲等医院实现全院覆盖,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临床一线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工作量大、危重患者多的病房要增加护士配备。建立健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县级以上全覆盖。

以临床路径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提升医院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所有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所有三级甲等医院和至少40%的二级甲等医院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病种数分别不少于每家医院15个和5个。进一步完善与区域信息平台衔接、以电子病历建设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化网络,探索将医院信息化系统与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相连接。

推进医院内部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科学化设置。精简医院内部行政机构。强化财务、内部审计,保障医院经济运行安全有序。三级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尽快设立总会计师。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推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探索建立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将医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质量、数量、成本控制、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挂钩,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

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制定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在2011年培训的基础上,扩大培训规模。继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扩大试点范围。

(三)优化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体系的规划调控。各省(区、市)要修订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完成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制订工作,明确医院的种类、数量、规模、布局。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加强区域卫生规划等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中心城区医疗资源增长,控制大型医疗机构单体规模扩张,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加强薄弱区域和薄弱领域能力建设,大力发展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完善中医医院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公立医院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技术和管理的支持指导。建立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公立医院门诊的绿色通道。

(四)多管齐下,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控制。各地要合理确定控费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平均住院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强化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

加强医院内部成本控制管理。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实行成本核算与控制。促进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广泛使用适宜技术。逐步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创新服务方式,通过开展日间手术、延伸护理服务等,降低医药费用。

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完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尽快制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 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不同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细化措施,加大力度,落实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支持政策,“十二五”期间力争提前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20%左右的目标。

五、有关工作安排

(一)做好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评估工作。通过评估全面了解地方改革进展、评价试点成效、总结改革经验、发现存在问题,形成向全国推广的公立医院改革基本路子。

(二)总结推广地方的成熟改革经验。围绕深入推进试点城市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开展便民惠民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三方面,对地方成熟经验予以推广。

(三)促进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沟通。依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协作组,加强试点城市的交流,深化地方对公立医院改革重点任务的认识,充分发挥试点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公立医院改革由“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

(四)加强政策培训。围绕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政策和2012年改革的重点任务,组织针对政府领导、相关部门的政策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技术能力培训,提高设计和推进改革的能力。开展公立医院院长专业化、职业化培训,提高院长管理水平。

六、有关要求

各地要制订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方案。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政策保障。卫生部门和医改部门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根据改革需要,在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公立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用人自主权和内部分配权,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政策措施、成效和经验,客观反映改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公立医院改革的舆论氛围。

卫生部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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