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韩女士:我的父母已年迈,今年以前一直是我和姐姐在赡养父母。今年弟弟组建了家庭,工作也稳定了,我和姐姐希望他也能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他认为我和姐姐经济条件比他好,平时给父母的赡养费足够花,不需要他再给。为此我们产生了争执,请问弟弟的理由有法律支持吗?
【齐信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因此,建议您和您姐姐弟弟协商,根据经济条件确认每人应承担的赡养义务,必要时可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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