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李某向宋某借款10万元做木材生意,后因亏本未按期归还宋某借款,宋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归还宋某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未能得以执结。直至2008年9月,李某所在国企因改制施行买断工龄政策,李某单位应支付李某买断工龄款2万元。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法院到李某单位协助提取李某买断工龄款2万元。
【法律问题】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买断工龄款?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李某买断工龄款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是李某今后的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的保障所必需的费用,因此法院不能对该款强制执行。理由如下:
一、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致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对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目前通说认为是指企业在与职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基于职工对企业多年的贡献而自行确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其功能一方面是保障职工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为其今后再就业提供一定的资助和保障,另一方面也是对其过去工作贡献的一种劳动补偿,是一种变相的工资补偿或劳动报酬补偿。该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对职工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时期内得以继续谋生、再就业、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经济扶助,如果允许强制执行,势必违背国企改制的初衷。
二、买断工龄款是为被买断职工今后生活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以这种形式所得的财产,在本质上与平时的工资、奖金等普通劳动所得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企业对职工下岗后的生活费补偿,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法院强制执行违背法律的原则性。
三、本案2万元买断工龄款尽管属李某的个人财产,但之前法院已经查明李某无财产支付能力,加之李某失业,尚需一定的基本生活费用,从这一角度出发,无论站在道义还是法律的公正线上,法院依法均不宜强制执行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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