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停用不断电,致人伤残需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7日下午,高庙村年仅10岁的男孩李某和同村小伙伴们一道去本村东地砖厂找废铁,但没有找到,后看到附近已停止使用的高压线杆上有铁,李某爬上线杆拆卸线杆上的金属物品,遭电击而受伤。法医鉴定,李某右臂构成四级伤残,右足构成八级伤残,右臀部及右股部皮肤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律问题】

本案供电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供电公司对已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未采取断电措施,主观上有过错。高庙村第四小组作为产权所有人,对其停用的电力设施疏于管理,安全防范不足,主观上亦有过错,故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亦有一定责任。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案经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判令被告内黄县某供电公司和高庙村第四村民小组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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