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只有一处房产能否被执行?

【案情简介】

某县村民甲借乙5万元人民币,约定一年内归还,到期后甲未归还,乙多次催讨未果,乙将甲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甲在7日内归还欠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甲一直未履行,故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申请人甲送达相关法律手续,甲在法院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经查明甲在该县城繁华地段有一处2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乙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产。

【法律问题】

本案甲仅有一处房产,能否执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甲的房产可以被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应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理由如下: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在第七条接着又规定,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以上两条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以拍卖、变卖、抵债。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供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应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综上所述,甲虽然只有一处房屋,但明显超出其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因此,可以将甲超出标准的房屋依法进行处置,还清申请人的欠款,但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的临时住房给被申请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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