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赠与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问题咨询】

咨询人刘女士:我和男友胡某恋爱一年,今年4月他为我买了一个钻戒,价值三万元。后我们两家商量了婚期。前两天他突然反悔了,不仅要跟我分手,还说钻戒是他给我的彩礼,要我归还,并列举了我们交往期间他给我买的所有东西,并要求我折价归还。我们恋爱过程中都给对方买过不少东西。请问他的要求合理吗?

【齐信解答】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由此可见,该钻戒是他为表爱意赠与你的,不能认定为彩礼,至于恋爱期间的花费也都属于赠与,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建议您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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