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日晚7时许,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江、李某峰、李某全6人酒后来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三姐发廊”,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全进入发廊,李某江、李某峰在门外等候。李等4人进店后,于某无故滋事,从发廊厕所出来,边系裤子边向发廊女服务员提出要求提供色情服务,遭到女服务员拒绝。于某等人仍不罢休,在店中对女服务员进行辱骂。被告人张某进入店中进行劝解,李某持玻璃杯将张某前额砸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张某拨打“110”报警。后李某、于某、李某喜和张某相继走出发廊,在发廊门口,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江、李某峰又与张某发生厮打,张某拿起在门口做饭使用的一把菜刀,先后将与其厮打的李某、于某、李某喜、李某江、李某峰5人砍伤。其中,李某、李某喜、李某峰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李某江、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律问题】
本案张某实施的伤害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对张某行为性质的认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来进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 定,不仅告诉人们,正当防卫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说明了正当防卫的行为特征 或条件,即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这五个条件。第一,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要求,对非法权益 的保护不属于防卫行为;第二,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要求,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防卫;第三,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时 间要求,对于尚未发生的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四,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要求,对于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不 得进行防卫;第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强度要求,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 负刑事责任。以上五个条件同时具备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行为。
综观本案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五个要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首先,张某用菜刀连砍5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 全。公民的生命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其次,张某针对的是李某等多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李等酒后滋事, 在无理要求遭到拒绝以后,不但不听劝阻,自愧认错,反而首先动手行凶,其行为性质实属不法侵害;第三,案发当时,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张某 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防卫反击的,是不得已采取的伤害行为,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第四,张某的防卫行为,仅仅针对的是对其实施不法侵害的5个人,对 于未对其进行不法伤害的李某全未实施任何行为;第五,张某对李等实施的伤害行为,其限度是制止李等对其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虽然造成3人轻伤,2人轻微伤 的后果,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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