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李先生:我在骑车上班途中因为赶时间逆行,撞上一个行人,对方脚骨折,我也有一定的扭伤。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认定我负主要责任,请问我可以就我受伤向公司提出工伤吗?
【齐信解答】
我国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述条款的第6条作了进一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李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为工伤。建议走民事损害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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