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父母达成离婚退礼协议是否有效?

【问题咨询】

咨询人陶女士:我和曾某2015年7月登记结婚,他给了2万元彩礼,是我收的。婚后一个月我外出打工,每年回两次回家,曾某认为我外出打工是因为在外找了第三者,就几次到我的娘家要求归还两万元彩礼。我的母亲不堪其扰,就签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协议签订的一个月后给付两万元。后来我的母亲履行了协议。请问我能否要求曾某归还两万元,并撤销离婚协议书?

【齐信解答】

首先,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法院将不予以支持。因为此时曾某和陶某为夫妻关系,其收受的礼金为家庭共有,作为一个共同体,没有特殊约定,法律规定应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任何一方的父母均无权对其子女的共有财产予以处分。对于彩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给付彩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还给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以支持。本案中,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对于礼金款不存在返还的情形。曾民采取强迫的手段取回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为无效合同。

其次,现实生活中,对收受彩礼问题,虽然彩礼有些是给付给女方的娘家,但是彩礼往往用于为女儿结婚置办各种等物品。有时为光面子,倒贴的现象也有许多。既然,女方娘家没有得到此彩礼,也就没有退回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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