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为甲方盖厂房时,将丙砸伤,丙能否仅将甲方作为被告?

【案情简介】

乙方为甲方盖厂房时,不慎将第三人丙砸伤,丙构成伤残,起诉甲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问题】

丙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能否仅将作为建设方的甲方作为被告?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这个案例首先要分析对丙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由甲方来承担还是乙方来承担或者两者共同承担,而要确定甲方是否有责任,必须要分清,甲方与乙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

(1)如果甲、乙之间是雇佣关系。若同时乙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甲方应该单独承担责任,丙当然可以仅将甲方作为被告;反之,则由甲、乙共同承担责任。

(2)如果甲、乙之间是承揽关系。同时甲对乙的定作、指示或选任没有过失的,则甲方对丙的人身损害赔偿不承担责任,而由乙方单独来承担,此时,丙不可以将甲方作为被告,反之,如果甲方存在过失,那么甲、乙对丙承担共同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此时,丙也可以仅将甲方作为被告,条件是放弃对乙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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