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20170110]


(2017年1月10日)


1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令计划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5月13日,最高检发布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涉嫌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检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令计划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令计划,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计划利用其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统战部部长,全国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对令计划,依法应当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对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事实、证据、定性,及时批捕7名犯罪嫌疑人


2016年9月30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考生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等7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6年8月19日,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被犯罪嫌疑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案发后,徐玉玉与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回家途中心脏骤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机关大力侦查,8月底,7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落网。


2016年9月25日,陈文辉等7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受理案件后,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迅速组织专案组人员通过阅卷、讯问,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进行审查。经审查,2016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陈文辉租住房屋,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犯罪嫌疑人杜天禹手中购买5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用郑贤聪、黄进春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学生实施电话诈骗。其间,郑金锋又与陈文辉商议,由郑金锋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赃款。在得到“得逞后抽成10%好处费”的约定后,郑金锋联系陈福地,由陈福地向郑金锋提供多张用于实施诈骗的银行卡。2016年8月19日16时许,郑贤聪拨打徐玉玉电话,骗取其银行存款9900元。得手后,陈文辉随即让郑金锋在福建省泉州市取款,郑金锋随后又指挥熊超将9900元提取。


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陈文辉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郑贤聪、黄进春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郑金锋、熊超、陈福地明知他人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提取赃款,均涉嫌诈骗罪;杜天禹非法出卖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上述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3 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辽宁贿选案所涉职务犯罪,王珉等被最高检立案侦查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触目惊心。2016年9月13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依法确定45名拉票贿选的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在中央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查办其中所涉及的职务犯罪。


2016年,最高检经审查决定,先后依法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苏宏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玉焯以涉嫌受贿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4 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认定涉案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762亿余元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


另经审查,相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还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被一并提起公诉。


2016年1月14日,“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等“e租宝”平台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 检察机关起诉庞红卫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两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


2014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庞红卫未经批准从事人用疫苗买卖,从全国十余省份低价购进疫苗,放置在没有任何冷藏设施、不符合国家疫苗存放要求的仓库内,并通过快运物流将疫苗加价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获取非法利益。该案涉嫌非法经营疫苗销售金额7500余万元,涉案人数众多。2015年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庞红卫、孙琪。2016年3月,该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强烈社会反响。最高检立即下发《关于切实做好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对该系列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提出明确工作要求。截至2016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324人,已提起公诉68人,立案侦查相关职务犯罪嫌疑人100人。


2016年12月9日9时,被告人庞红卫、孙琪非法经营一案在济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庞红卫在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并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在山东省聊城市、济南市天桥区等地进行药品经营活动。其间,庞红卫从国内多地购进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B型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等多种药品,存放于不符合冷藏要求的个人租赁场所,并以“配件”或“保健品”名义,用不符合冷藏要求的运输方式通过快递公司将上述药品发往本省及省外买家,销售金额共计7497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孙琪明知其母亲庞红卫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条件,仍帮助庞红卫从事记录账目、收货、发货、银行转账等非法经营药品的活动,参与销售金额共计4266万余元。检察机关据此提请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庞红卫、孙琪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庞红卫、孙琪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被告人均作了最后陈述。庞红卫、孙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6 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深圳“12·20”特大滑坡事故调查,立查25名职务犯罪嫌疑人


2015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渣土受纳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3人死亡,4人下落不明,17人受伤,33栋建筑物被损毁、掩埋,直接经济损失8.81亿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广东省和深圳市、中山市两级检察院干警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依法对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深入开展调查。


检察调查专案组经调查查明,“12·20”事故暴露出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在发生事故的红坳渣土受纳场项目立项、设计、施工、建设、审批、招投标、经营许可、日常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渎职问题,相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6年1月6日以来,检察机关先后依法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原局长蒙敬杭,深圳市光明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敏锋,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局长彭水清等25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7 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环保局怠于履职案一审胜诉,系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月13日,贵州省福泉市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对鸿发石材公司、雄军石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法院判决的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


锦屏县检察院在开展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7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保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根据相关规定,先后两次向该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县环保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锦屏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高级法院《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锦屏县环保局为被告向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锦屏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请求判令县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


2016年1月13日,福泉市法院在锦屏县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锦屏县认真整改,责令相关污染企业停产整顿,并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集中整治。


8 江苏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批准、决定逮捕上海垃圾非法倾倒太湖案5名涉案人


2016年7月1日,8艘装载垃圾的船只从上海行驶至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码头停靠,欲将垃圾倾倒至戒毒所内废弃宕口堤岸。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政府暂扣8艘船只,并对船主采取控制措施。据调查,这些垃圾来自上海市嘉定区、长宁区,主要为建筑垃圾和少部分生活垃圾,由昆山市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锦鹿公司”)负责转运。6月15日以来,该公司已陆续倾倒垃圾2万余吨。


2016年8月24日,最高检、公安部、环保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对包括“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在内的两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挂牌督办。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引导侦查取证,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也介入展开调查,依法严查事件背后可能隐藏的职务犯罪。


据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锦鹿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和股东王某某在没有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签订协议或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偷倒固体废物合计23336.3吨,固体废物主要成分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吴中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陆某某、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虚构与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宕口、低洼地填埋工程的事实,骗取陆某某、王某某工程押金25万元,吴中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孙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办案发现,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副所长韩某某、基建科科长张某在明知强戒所区域内不可以倾倒垃圾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孙某某等倾倒垃圾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其中,2014年至2015年,张某在担任江苏省太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建科科长期间,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监管、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


2016年9月5日,苏州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张某决定逮捕。9月9日,江苏省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韩某某决定逮捕。


9 甘肃省检察院复查“沈六斤案”认为原审身份认定错误,提出抗诉获改判


2013年3月1日,甘肃省西和县农民沈六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陇南市检察院以沈六斤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18日,陇南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六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沈六斤未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


2014年5月2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2月15日,原审被告人沈六斤向甘肃省检察院提出申诉,称其真名叫方未社,系西和县西高山乡方集村人,本人不是沈六斤,也没有杀人。


甘肃省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将方未社认定为犯罪人沈六斤,属于身份认定错误,于2016年3月2日向甘肃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16年7月15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再审判决方未社无罪,当庭释放。


10 四级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016年11月24日7时33分,江西丰城发电厂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截至当日22时,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


“11·2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最高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立即派员介入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立由最高检和江西省三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在国务院调查组的统一协调下,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查明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丰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总指挥邓勇超(副厅级)、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张志祥、丰电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丰城市工信委副主任毛卫东等9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勇超等9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同时还依法对一名行贿犯罪人员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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