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宣传配备设施,购房者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问题咨询】

咨询人顾先生:我在2016年10月在买房时看到西安某楼盘彩色效果图上标明,该楼盘配有儿童乐园、游泳池等设施,于是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签了认购协议,交了一万元定金。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我要求开发商把小区内附有儿童乐园、游泳池等配套设施作为单独条款加入合同,开发商却拒绝了,合同也没有签。现在我决定不买房了,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只同意退还5000元。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双倍定金?

【齐信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顾先生看到的儿童乐园等附属设施,显然属于具体确定,而且对顾先生决定购买这里的商品房,毋庸置疑地产生了影响。由此可见,通常作为要约邀请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一旦具备了具体确定的内容,并且对买卖合同定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时就变成了要约。既然是要约,顾先生当然有权要求房产公司写入合同,房产公司断然拒绝的行为则属于公然的违约行为。同时,开发商的行为既不属于不可抗力,也不属情势变更,不能认为是上述法规中“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这是可以确定的。顾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违约金,若开发商拒绝,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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