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郭先生:2019年12月31日,我和家人在南门某饭店一包间用餐,消费650元。结账时服务员告诉我,我们坐的包间最低消费888元,我们的实际消费额没达到,按照规定要收我888元。我们和饭店起了争执,但因有老人在,没有继续追究,付了钱就走了。请问饭店这样做是否合法?
【齐信解答】
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饭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这侵害了您的平等交易权,您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反映,要求饭店退还您多付的部分,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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