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相延长职工工作时间是否违法?

【问题咨询】

咨询人黎先生:我是某市一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人,2016年7月该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的办法迫使我们不得不加班。但工人在8小时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80%的工人只好被迫每天加班2~3小时。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

【齐信解答】

您好。该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提高劳动定额而迫使职工每天不得不加班,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该用人单位的定额使80%的职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说明其制定的定额是不合理的,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合理的定额。如果企业确因生产任务紧迫,需要工人加班的,也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该企业的这种错误做法,职工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这一问题发生争议也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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