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咨询人张先生:我在2013年10月到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公司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我2013年月工资为2600元,2014年月工资为2800元。2013年11月、12月,公司以我还处于试用期为由,按照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按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给我发放了工资。2016年8月,我决定辞职,要求公司补发我2013年11、12月工资差额1200元,但公司以制度规定“初次入职员工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月工资2000元”为由,认为他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请问公司和我关于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您好,您和公司的约定是有效的。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做了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条款是约定条款,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您的描述中,您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情况下,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强迫张先生接受3个月试用期的规定,该规章制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试用期的依据。
对于劳动报酬问题,在工资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资数额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您和公司已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600元,故公司应按月工资2600元补足欠付工资的差额部分,即补偿1200元。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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